重庆一女子办完喜酒,收12万彩礼后却悔婚,法院是怎
重庆一女子办完喜酒,收12万彩礼后却悔婚,法院是怎么判的?王彪律师
·湖三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结婚究竟是为了什么?是现今不少年轻人感到疑惑的问题,有人说如果不结婚的话,年老了没有儿孙在跟前尽孝,死了也都没人知道,晚年凄凉无比。是的,我们年轻的时候都在追寻答案,学习是为了考上好的大学,将来有份好的工作,工作是为了收入、理想,满足自己的理想,这一切归根结底是为了自己。
而结婚意味着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自己的伴侣负责,并且婚后避不可免的要面临孩子的问题,更要对孩子负责,于是有不少人在责任面前退缩了,认为只要顾好自己就够了,不结婚又有什么问题?
当然,很多人还是会面临结婚的问题,尤其是男方,在结婚时要准备彩礼钱等,但这却引发出了不少问题,比如女方在拿到彩礼钱后不肯嫁了,或者女方在结婚以后带着彩礼钱跑了,那么男方就会遭受损失。
2015年,重庆男子秦力(化名)与伍梅(化名)相亲认识,虽然不能说因相亲认识的男女不可能产生爱情,但年轻人抗拒相亲,也不是没有缘由,意味着背后有父母的推力,使得事情发展得很快。伍梅被介绍给秦力后,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大的矛盾,父母便认为这事也该成了。
因此在不久后,秦力和伍梅办理了订婚仪式,秦力向伍梅支付了“见面礼”2万元。订婚以后,秦力与伍梅依然照常相处,但还没有生活到一块。因此在距离产生美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也还没有发生大的问题。
第二年年底,秦力和伍梅办理了结婚酒席,伍梅则收到了秦力所支付的彩礼钱10万元,期间伍梅亦有回礼,并给付了陪嫁品。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办完酒席后,秦力和伍梅算得上是夫妻了,之后一起居住,共同生活。
可问题却随之而来,与秦力一块生活后,伍梅才真正接触到秦力的生活习惯,心里面就有些抗拒,秦力同样如此,于是两人开始分居,然而彼时的两人还没有完成结婚登记。
两人冷静下来后,还是觉得无法共同生活,可秦力已经向伍梅支付了彩礼钱,这钱是不是要退还?伍梅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同样也给她造成了损失,全额返还彩礼钱12万是不可能的。因此秦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彩礼钱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然两人还未登记结婚,且没有意愿再共同生活下去,那么伍梅应当返还12万元。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过究竟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秦力支付被告伍梅彩礼共计12万元,但被告伍梅亦有回礼,给付了陪嫁品,且伍女士的陪嫁物品现为秦先生占有。
结合秦力、伍梅双方交往的时间以及曾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伍女士应退还秦先生7万元彩礼。
值得了解的是,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等,且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这部分钱也是要返还的。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存在骗婚的情形,彩礼是不太可能全额返还。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果是因为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那么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可以被认为是习俗,但如果另一方不愿给付彩礼,那么一方不能向另一方借婚姻索取,当然,一方有拒绝与另一方结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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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吧
这个,这种情况就别办席
骗婚的
是不是骗婚喔
太不负责任了,要不然就不要结婚啊!简直浪费父母的心情!
现在结个婚。都是跟钱结婚。
骗婚啊
言之有理
我觉得就应该12万全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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