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那个越 发表于 2020-11-25 08:24:55

内江女子遇车祸 却被司机拖至路边强奸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2********,汉族,小学,务工,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CW****蓝色标致牌轿车行驶至威远县镇西镇车站转盘附近时,见被害人李某某身材较好,遂心生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驾车经过李某某身边,在前方转盘处返回,跟在李某某身后,慢慢接近,见周围没人,也不在监控范围时,将车灯熄灭,以20码至30码的速度将李某某撞倒。后徐某某将车停在前面几十米的地方,返回假意关心李某某,趁机用手摸李某某外阴和乳房,李某某反抗,徐某某便用手捂住李某某嘴,并威胁反抗就杀死你,遂后将李某某拖拽至路边一围墙处,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乘徐某某不备挣脱跑至自家门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系强奸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6月29日

熊出没翻车 发表于 2020-11-25 10:14:04

畜牲吧

暴躁扯跳跳糖 发表于 2020-11-25 10:23:47

到底是什么样的猥琐男才会做出行为

shamye- 发表于 2020-11-25 10:35:52

监狱里最看不起的就是强奸犯和恋童癖吧

冥王星 发表于 2020-11-25 11:38:30

这种人真的就是败类

鹿喜 发表于 2020-11-25 14:13:15

禽兽不如

草莓巧克力 发表于 2020-11-25 15:26:03

垃圾一个

大班长 发表于 2020-11-25 20:31:29

打击犯罪!!

谭跃林 发表于 2020-11-25 21:13:29

咋强奸犯越来越多了啊!

辉哥 发表于 2020-11-25 22:02:09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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