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供给,丰富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源,提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开展2021年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申报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进行。申报期间,本市范围内能够独立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院校机构均可按文件要求,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申请资料。
1. 《重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
2. 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申报工作联系表
附件1:《重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
 
重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发挥培训补贴政策作用,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办发〔2020〕4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发〔2019〕13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2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发〔2019〕3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统筹本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等工作;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联动、校企合作”的原则,负责统筹实施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成果验收及有关资金拨付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可向机构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复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委托书,委托申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其签订承训合同。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対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具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培训承训资格;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专业和课程符合市场需求,就业信息和渠道通畅,就业创业指导得力,培训后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申报承训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承训机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承训机构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骨干教师代表(1—3名)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近3年培训工作成绩、学员就业情况、推荐就业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申请受理。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原则向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确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五)签约存档。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与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示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市级黄页每年定期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
 
第三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市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指导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在培训项目结束并完成相关成果验收后,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退役军人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组织管理。
(一)培训需求采集。方式一:退役军人需关注培训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军培”,分别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栏“退役士兵”、“培训登记”菜单,进入“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管理系统”采集教育培训意愿和需求。方式二:退役军人需打开重庆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qpx.cc)首页,选择“我要报名”栏目,点击“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管理系统”链接,扫描二维码登录系统采集教育培训意愿和需求;
(二)培训计划编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根据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和就业需求,编制当年《全市退役军人年度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期数、牵头单位、承训学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岗位推荐等。退役军人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从《全市退役军人年度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计划》中选择学校和专业;
(三)培训招生管理。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会同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每年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做好培训招生资格审核,并同步建立参训信息台账。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属于退役军人、是否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否符合享受免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条件、是否办理了自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手续、是否已经参加过有关培训;
(四)培训宣传动员。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召开动员会和政策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参观见学、制定激励政策等措施,大力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自愿培训。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对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学员实行学籍管理。承训机构要根据培训类别分门别类建立学员学籍登记表(含电子档、文档),详细记录学员的姓名、性别、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类别(技能培训职业及工种、创业培训、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培训起止时间、行为表现、考试考核成绩、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申领培训补贴及发放生活补助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要统筹各承训机构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参训退役军人学员学籍登记表;
2.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3.参训退役军人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和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考试试卷、理论课和实训课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4.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培训的政务信息、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等。
(二)每期培训结束后,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将本期培训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次年年初,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将本年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实施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补助标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助标准,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2号)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补助政策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结算拨付条件。退役军人参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其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的;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推荐就业率不低于90%的,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若低于预期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培训费补助相应扣减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费用作下年度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付方式。
(一)经费来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经费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资金中列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的生活补助从区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经费审核拨付。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由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根据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人数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培训资金;培训结束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据实决算培训资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结余部分在次年培训资金预算中抵扣;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由承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就业培训资金补助申请,并附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名册、培训开展情况等资料;由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承训机构承接的本区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员数量,并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检查核实并审核计算具体补助金额,提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审核意见并将其公示5个工作日;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培训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役士兵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机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生活补助原则上直接拨付有关承训机构,对因个人原因不能集中食宿的,可履行个人申请、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审核手续,在就业培训结束后发放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
3.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按照当年《全市退役军人年度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计划》,以项目为依据,分培训项目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承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助经费,并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注重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估公正、专业,所引入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适时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培训机构分级分类,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推介。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提高级别并重点推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1年以上稳定就业率水平较高的;
(二)往年退役军人学员参训人数较多、培训质量好的;
(三)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的;
(四)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四位一体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最终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适时推荐优秀机构申报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会同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签约承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生活补助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年审结果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承训机构在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度年审材料报有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年审材料包括:
(一)办学许可证原件;
(二)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内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的专业(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试考核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以及教学大纲、课程内容等;
(三)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培训补贴申报情况和生活补助费使用情况等;
(四)分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员名单及结业后就业创业情况。
第三十条  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和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本指南所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2.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模板
             3.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
来源: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