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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义务。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因赡养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做好赡养纠纷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有效途径。 近日,城口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法官刘和平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农村赡养纠纷在群众中影响较大,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决定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前往老人居住地——周溪乡人民政府开展巡回审判。 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系原告的长子。原告的两任丈夫分别已于1975年和2004年离世,原告生育了两子两女,次子于2011年离世,所有子女均已成家。原告年老体衰多病无劳动能力,丧失了生活来源,认为两女儿均已尽到赡养义务,被告作为村干部却拒不赡养老人,于是向乡干部反映问题,该赡养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及政府多次调解都未能解决,老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刘法官了解了双方矛盾所在之后,对作为儿子的被告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再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针对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耐心调解,帮助双方打开心结。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经法官调解,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原告达成和解承诺按月支付赡养费,为深表歉意并当庭给母亲兑现部分赡养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看到母亲与儿子重归于好时脸上绽放的笑容,法官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幼有所爱,老有所养”乃灿烂几千年的中华文明,本次巡回审判选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赡养纠纷,弘扬了优良家风,对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家庭和睦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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