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要求,2021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简称《认定办法》,下同)已在我县正式施行,在原《认定办法》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适度修改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新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同时规定视力二级残疾人不再纳入无劳动能力范围。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了此款中“收入”的具体范畴。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的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