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违反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