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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来临 风干物燥 秋风渐起的同时 防火意识 也要谨记在心噢
不知道大家 有没有过这样的想法 旧物不舍得扔 总感觉 “以后能用到” 思考良久 觉得楼道是个好地方 不但取用方便 还不占地 却不知隐患 也随之而来 ...
7月25日 13时59分左右 广东省阳春市 春城火车站附近一小区内 某居民楼突然起火
楼上8名住户被困 消防救援人员 到场后发现 起火点位于 居民楼1楼楼梯口 现场堆放的大量杂物被点燃
半小时后 楼道火势被扑灭 消防员们先后两次 往返火场 共疏散 3名婴幼儿 4名大人 一名60多岁的老人
小区楼道堆放的杂物 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等 都是可燃物 稍遇明火 就可能引起火灾 后果不堪设想
随意在楼道 堆放杂物 还涉及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应当结合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引发火灾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责任人和赔偿义务人不能一概而论。
●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承担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楼道内堆积杂物的责任人,违反了《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消防法》“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另外,在楼道内堆积杂物的责任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各自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还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消提醒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空间 消防安全 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为了自身及周围邻里的安全 养成定期清理的习惯吧
最后 这儿有一份 秋季防火小贴士 赶紧收下吧
来源:城口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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