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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划拨用地房屋转为出让用地房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划拨用地房屋转为出让用地房屋管理,培育壮大住房二级市场,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工作,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划拨用地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转为出让用地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划拨用地上的住宅类房屋包括划拨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上统一开发的住宅、集资建房、安置房(包括安置地上的自建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等。 第四条划拨用地上非住宅房屋,指城镇规划区内划拨用地上经批准建成与住宅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和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五条转让划拨用地上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二章划拨转出让方式 第六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用地不动产权证的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上统一开发的住宅、集资建房、安置房(包括安置地上的自建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和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拟对外转让,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七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自建房、划拨用地上统一开发的住宅、集资建房、安置房(包括安置地上的自建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和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业主自愿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八条划拨用地上住宅和非住宅进行司法拍卖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拍卖机关应当予以告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划拨用地房屋涉及转让的,交易双方共同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不涉及转让的,产权人自行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划拨转出让审批。 第十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产权、用途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相关情况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经审查无异议后,国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房屋用地划拨转出让,由县政府委托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受理审批。对其中涉及铁路、军事等特殊产权单位的,需先行征求铁路、军事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划拨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应当按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房屋转出让用地房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以补缴出让价款相关票据及不动产登记记事记载为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补缴标准 第十三条在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划拨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按该价格与对应级别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涉及城市更新项目划拨转出让,缴费标准参照《城口县城市更新拆旧建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政策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住宅部分分摊的土地应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办理出让手续申请时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10%乘以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二)配套非住宅部分分摊的土地(独栋且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除外)应按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1.用途为计容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用房(含学校、幼儿园)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用途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对应用途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用途为不计容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用房(含学校幼儿园)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用途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对应用途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2.用途为计容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基准地价停车场(库)用途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用途为不计容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不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划拨用地上房屋转让征收土地收益金政策暂停执行。 第十六条我县已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来源: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 B/ \" D% o2 _1 }" W- \! P# R: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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