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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好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城口公安结合辖区实际,强化巡逻管控,强化线索摸排,强化打击整治,大力保障农村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核心区巡逻警备力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4名四川籍男子为贪口腹之欲,凌晨驱车窜入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城口县境内非法狩猎,被城口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搜获野生蛙类共计358只,根据林业专家初步判定所搜获蛙类为“隆肛蛙”和“绿臭蛙”两类“三有”保护动物。8月19日凌晨1时许,城口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警力在开展日常巡逻防控过程中,接巴山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称位于巴山镇农民村附近河道内灯光闪烁,疑似正在非法捕猎,初步估计3人以上。接报后巡逻警力迅速出动,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后,随即兵分两路在附近道路布控。凌晨3时许,一可疑车辆出现在民警视线内,民警在盘查该车辆后备箱时发现两袋装有野生蛙类的“蛇皮口袋”,随即对车内4人开展身份核查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通过民警连夜讯问,4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4人系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人,8月18日自四川省万源市大竹河镇沿任河流域进入城口县巴山境内非法捕捞野生蛙类。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城口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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