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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我县持续高温,森林防灭火形势极为严峻,零星火点都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然而仍有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封山禁令区(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城口县公安局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规用火行为。现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全县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禁火、封山有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一、8月23日,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咸宜镇某村公路边摆放烟花进行燃放,经调查取证,陈某某属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决定。 二、8月23日,双河乡天星村村民张某某违规燃烧田地秸秆,民警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相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野外用火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三、8月24日,葛城街道覃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谢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及罚款1500元处理。 四、8月24日,友谊社区村民袁某某山坡上焚烧秸秆,民警第一时间扑灭火源,并将袁某某带回所内进行批评教育。相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依法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理。
五、8月24日,高观镇村民王某某、邹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王某某、邹某某警告并处200罚款。
六、8月24日,庙坝镇村民陈某某因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违规焚烧秸秆,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500元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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