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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市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控任务艰巨繁重,防控工作处于最吃劲的关头。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也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巨大压力,决不能松懈松动,决不能麻痹大意。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若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将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处置。现收集整理了全国5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示警示。
2022年10月31日,山东省德州市赵虎镇居民王某某,未按规定参加赵虎镇一天一次的核酸检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王某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因管区、村负责人未落实好主体责任,失管漏管,依据有关规定镇党委给予管区书记通报批评,对其所在地村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2022年9月14日,河南省商洛市镇安县居民柯某某和工友苏某某从西安自驾前往商洛市区,在途径商洛北高速路口疫情检查点时,明知需要进行登记、做落地核酸等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驾车“闯卡”离开,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商州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苏某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网民举报颜某(男,42岁,活动地: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通过短视频平台散布“伊宁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阳性’”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颜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2022年11月12日,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蒋某从重庆返回邻水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将其闭环转运至家中,要求其居家隔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在隔离期间,蒋某私自外出到邻水县城公共场合与他人进行就餐、娱乐等活动,后经核酸检测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2年1月,辽宁省居民贺某某和韩某驾驶辽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此后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丰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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