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落实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基本要求,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发〔2020〕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2〕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积分适用于我县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即法定监护人及子女户籍不在辖区内,但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购房、经商或务工,持有《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其子女申请入读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的情形。
我县对户籍未在流入地的随迁子女分为A、B、C三种类型。
A类:购房户 截至入学当年报名截止时间,在流入地购买房屋并备案登记,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B类:经商、办企业人员 截至入学当年报名截止时间,在流入地有公司、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持续经营,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C类:务工人员 截至入学当年报名截止时间,在流入地有合法工作或在流入地区居住,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一)A类 购房户计分: 以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招生流入地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凭证为依据,截至学校报名截止时间,满1个月积1分,上不封顶(只计其中一人)。
(二)B类 经商、办企业人员计分: 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办理的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经营户执照为依据,截至学校报名截止时间,满1个月积1分,上不封顶(只计其中一人)。
(三)C类 务工人员计分: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有流入地用工单位缴纳“五险”或工资银行流水的,以“用工单位缴纳的“五险”或银行流水为依据,截至学校报名截止时间,1个月积1分,上不封顶(只计其中一人一项);无保险也无银行流水的,以在流入地租房产生的水电气发票为准,截至学校报名截止时间,1个月积1分,上不封顶(只计其中一人一项)。
随迁子女报名时,可且只可选择ABC三种类型中的一种,按要求提供材料(见附表)。积分只计算一人一项,不重复叠加计算。
招生学校以入学报名截止时间前收到的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材料为准,过时不补,且不能更改随迁子女ABC类型;经学校审核后,根据积分计算办法,计算出所有报名随迁子女的总积分;再根据空余学位情况,按总积分从高到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位满额为止;积分相同的,以办理《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学通知书。
附件: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办法暨验审材料要求(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