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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一商贩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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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4-11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片来源于网络


    春节期间,个别商贩瞅准了烟花市场需求,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殊不知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违者恐遭牢狱之灾。


    近日,城口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曾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了名为“小金鱼”“王中王”等儿童烟花爆竹产品在其经营的百货批零部进行销售。曾某共计购入14万余元的烟花爆竹类产品对外销售,获利共计1.2万元。



    审理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对曾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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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重庆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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