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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微信代替了曾经的书信、电话,一跃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重要方式。通过“微信群聊”可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交流,信息传递高效、便捷。每个人打开微信,“家族群”“工作群”“交友群”等各种群不胜枚举。 那么 作为网络聊天工具的微信群 我们能否随心所欲的发言呢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成员通常由不特定人组成,已经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同时,许多微信群聊采取“实名制”昵称,极大程度上模糊了虚拟与现实的界限,不再是网络上的“私人领域”。个人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应遵守相应规范,若言语不当,可能祸从口出。
近日,城口县法院受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郭某与袁某均为“某社区微信群”的成员。因“羊吃菜”的问题,郭某与袁某在微信群里语音骂架,持续数小时,双方言语均带有脏话、口头禅。郭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因“羊吃菜”的纠纷引起,袁某完全可以通过私下协商或寻求基层组织调解处理,然而袁某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发表言论,导致口角纷争。袁某言语失当,捏造不实信息,带有较强的人身攻击性,明显存在过错。该微信群成员近500人,辱骂行为持续数小时,致使郭某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故认定袁某的行为侵犯了郭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袁某的行为已对郭某的社会形象造成直接侵害,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故酌定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微信群聊等网络空间中产生矛盾纠纷,社会公众切莫以为系虚拟世界、私人空间,可随心所欲发表不当言论,逞一时之快。微信群聊的公共空间属性,决定了其应受到法律、社会道德等约束,若在群内谩骂攻击他人、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人格,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现如今,“网上骂战”层出不穷、“网络暴力”常有发生,此类不文明的网络活动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为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每位“网民”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规范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自觉遵守网络规范和法律法规,理性思考,尊重他人,文明发言,做正能量的传播者。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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