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救助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我县持续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是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是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县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此次保障标准调整将惠及全县10784名低保对象、1831名特困供养人员、22名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99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来源:掌上城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