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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失信│城口彭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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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17 08: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于0229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应支付申请人汪某某款项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汪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彭某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但彭某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在执行人员向其调查核实财产情况时,仍然不如实向执行人员说明其个人财产情况。

    2024年1月9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以执行人彭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彭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罚措施,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守则。本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罚措施,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交易秩序的坚强决心,对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等违法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来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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