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于0229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应支付申请人汪某某款项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汪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彭某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但彭某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在执行人员向其调查核实财产情况时,仍然不如实向执行人员说明其个人财产情况。
2024年1月9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以执行人彭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彭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罚措施,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