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驾驶员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覃家河沿线村道保护,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覃家河村道安装两处限高杆,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设置依据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二、设置地点 两处限高杆分别位于:五峰村村道入口,即五峰村3社大梁河坝段;大元社区村道入口,即大元社区元坝子与菩萨岩交接处路段。 三、限高时段 每日21时至次日6时。 四、限高高度 限高高度为2.8米。 五、法律责任 请各位村民、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严禁损坏限高设施。若故意冲撞破坏限高设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限高期间,如遇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联系管理员打开限高。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生效。 特此通告。
高燕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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