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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只野鸡换来刑期8个月和巡山护林588个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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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0-17 13:38: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在巫溪县某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履行(共折算为588个工作时,每周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5个小时)。+ U; V- m: u3 _- Z5 o#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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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8年夏天,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某用铁质扎丝做成3只猎套布设在巫溪县某村的山林里,捕捉到两只疑似野鸡,取回清理干净后挂于自家房梁上。2019年8月9日,巫溪县公安局在何某某家查获2只疑似野鸡,并移送原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名为原鸡,鸡形目、雉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何某某被传唤至当地森林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诉讼中,何某某因家庭特别贫困,无法承担经济损失,愿意以巡山护林的劳务方式替代履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承诺巡山护林588个工作时。巫溪县某镇人民政府及某村村委会同意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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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设置猎套,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鸡,破坏稀缺物种,损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受刑罚惩罚同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何某某家庭特别困难的实际情况,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该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等规定,请求判令何某某通过以劳代偿方式赔偿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该请求以明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且588个工作时的劳动折抵损失具有价值上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加之有明确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监督实施,从而具有切实履行的保障性,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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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在巫溪县某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履行。: |* `$ L6 N8 R& X% G  j: R3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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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5 K  ?/ c6 l  t6 F. M$ n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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