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加强城区电动车管理4 r8 s7 A3 a) l$ w& C5 f
净化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我县城区电动车将实行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城区内所有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和两轮电动车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 % q' J. `- L9 u3 x5 t9 Y% e4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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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销售监督执法 全县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产品。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 j {/ w- Z& A三、全面开展登记发牌 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摸排城区超标电动三轮车情况,对所有在用的超标电动三轮车进行全面登记,核发防盗登记牌,鼓励购买保险。 5 r) G% ]5 f6 K5 j
四、强化道路交通执法 两轮电动车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有牌证、戴头盔、限一人、靠右行”管理制度,坚决严厉查处私装雨棚、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三轮电动车:实行城区限行管理(特殊车辆除外),设立每日 07:30~19:30 为限行时段,自杜家坝大桥南端—北大街—东大街—职教中心路口—南大街—商业街—滨河路—广场路—仁河大桥南端—仁河一路—柿子坝大桥南端划定为限行环路,限行环路及以内为限行区域(后期根据需要逐步调整限行区域)。非限行时段,参照机动车管理,坚决查处私装雨棚、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四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的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涉及四轮电动车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特殊车辆:残疾人专用三轮车依照市残联统一的残疾人车辆专用标识和驾驶人残疾证允许在城区通行;快递业三轮车依照县商务委统一核发的快递专用标识,具备车辆牌证、车辆保险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允许在城区通行。用于送水、送气的民生行业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允许在城区通行。通行时,参照机动车管理,坚决严厉查处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三轮车及其他能源驱动的三轮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 U9 d: e$ F$ U$ A2 J& [7 s五、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M6 ~" i* _ }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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