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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宣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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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20 21:3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经编辑:胡玲+ J& H# S9 x9 C) z

    " K: k9 L8 M! o据重庆法院网消息,近日,重庆渝北法院受理并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 C# m& m. G7 x. M' t; |0 W, y. I- d4 d( N# N' G* M  ]
    丨案件回顾+ M7 b1 Q, `) O
    8 R1 D2 a3 x6 J5 X6 c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新闻背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 G2 E6 I' h  y  D, O3 q, u0 F1 @9 v4 T$ Y8 J
    但在这个时候,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该名单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
    - ?$ o6 v& n8 S5 V) J6 a$ E
    , x1 m3 K2 x4 L) r" l! Q' Q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里都收到了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转载传播。
    2 v- q6 w- V1 E" ^3 f- C  W2 ^( L7 T3 C: m  m. Z3 ^  G4 Z7 ~
    原告赵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案涉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 {' r1 o1 Y1 Z) n! b0 }5 x* k3 g8 Q8 H& d0 J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人人谈“新冠”色变的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6 t) c! n7 ]7 ]! F% A0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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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丨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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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9 [* q5 W# b3 h  y" ]3 u/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相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 n2 H2 x# v1 D

    $ c5 e; r# {$ w) Z. p2 Q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个别媒体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属于知法犯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
    . J& q2 R/ D; ?  a1 E/ o% K+ [% m. `
    同时,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所以广大市民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亦应及时提醒亲戚朋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 x4 v+ @; [" F$ h
    % K) X" ^( J" o, ?. r1 N" e
    每日经济新闻
    . q7 f% V* U& [. [0 p/ 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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