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生奖扶特扶家庭资助标准
计生奖扶特扶家庭的资助标准按《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 号)文件规定执行。
资助对象: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本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资助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 80%资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资助。
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补贴对象 ,从次年 1月 1 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助待遇。计生资助对象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由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