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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官方团队 | 发布时间: 2025-5-6 22:18| 查看数: 1621|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焚烧树叶、秸秆、枯草……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勿要心存侥幸,一旦造成火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焚烧行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切不可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城口县林业局现将多起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城口县北屏镇人陈某群,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北屏镇松柏村距离林区边缘6米左右的耕地内(森林防火区),焚烧玉米秸秆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2.城口县巴山镇人高某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巴山镇黄溪村距离林缘10米左右的梯地里(森林防火区),焚烧树枝、杂草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3.城口县巴山镇人刘某全,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巴山镇努力村林地坎下公路背水沟旁(森林防火区),铲火灰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4.城口县北屏镇人何某州,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北屏镇太平村距离林区边缘10米左右的耕地内(森林防火区),焚烧玉米秸秆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5.城口县东安镇人杨某清,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东安镇仁河社区林地边3米处的耕地内(森林防火区),焚烧枯树叶和杂草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6.城口县蓼子乡人杨某福,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蓼子乡骑龙村距离林区边缘5米左右的耕地内(森林防火区),焚烧树枝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7.城口县修齐镇人袁某珍,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距离林区边缘4米左右的地里(森林防火区),焚烧树枝、杂草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8.城口县周溪乡人谭某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周溪乡凉风村距离林区边缘约10米的地里(森林防火区),焚烧杂草时引发山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警告及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三、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准在林区内吸烟打火把照明。
五、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
六、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七、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八、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
九、不准在林区狩猎防火驱兽。
十、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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