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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S& A' |* e 携带电瓶、逆变器等作案工具非法猎捕黑熊,并取下熊掌出售……在“6.5世界环境保护日”到来之际,万州法院发布了一起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2月,卓某某到重庆市城口县(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携带的电瓶、逆变器等作案工具猎捕了一头黑熊,并取下2对熊掌,藏匿于伍某某家中准备出售。 次年3月,卓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一对熊掌出售给王某甲、王某乙(交易中间人)。随后,卓某某准备以900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一对熊掌出售,但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卓某某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伍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熊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卓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 法院根据四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去年11月,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卓某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王某乙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卓某某承担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400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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