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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吃货妹给大家带来了一个好消息!咱们即将新增一个假期赶紧来看看吧↓↓↓ 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于《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 湖北咸宁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配偶陪产假20天;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二胎时也可获得20天陪产假,试用期不影响职工享受陪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1.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2.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3.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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