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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U7 [! W, W, x. U; Q p 李某某因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某某遂向城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
经查控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一大众牌车辆后,执行人员立即到车管所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予以实际扣押。同时,执行人员要求李某某限期内交出车辆,但被执行人迟迟未按要求履行,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自6月22日,案件承办法官数次收到线索:被查封车辆在城口县某停车场、某加油站等地点多次出现,让案件有了新的“转机”,但执行人员每次赶赴现场均未发现该车辆的踪迹。
6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执行人员突然接到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的电话,得知该车辆正停放在位于城口县东安镇某景区。执行人员立即驱车两个小时前往该地并最终成功将车辆予以扣押。 近年来,城口法院为加大执行力度、彰显司法权威,针对被执行人的车难找、扣押难等实际问题,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将查封车辆及时推送至联动部门,不断加强查扣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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