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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我局接市“12369”转办案件反映“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疫情期间污染水源”,随后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城口县北屏乡太平村一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该养殖场于2008年修建,2009年6月建成投运,现有生猪1000余头,该养殖场安装有干湿分离机及其他粪污处理设施。2月21日早上工人按惯例开闸阀将发酵罐底部沉淀物排放至储存池时忘记关闸阀,导致储存池废水溢出,经雨污管道流向了外侧小溪沟,监测人员对该养殖场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城环(监)字[2020]第3号),报告显示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2020年2月21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超标15.4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1倍。
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将部分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专业合作社处10万元罚款。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认错态度良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缴纳罚款,我局对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暗查,该养殖场已改正违法行为,事故现场已恢复。同时,将该案件的处理过程情况在该村委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本案是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局对辖区养殖场单个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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