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爱上城口APP-城市品质生活服务商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查看: 2940|回复: 0

    【以案释法】路边晒粮致人摔死,责任谁来担?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3万

    积分

    服务组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积分
    33700
    发表于 2021-11-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 n& G4 }5 X2 _) F C 2 w/ _6 \4 v- ` P- `' T( x( s: X1 J . ^& v; W& C1 U2 \ 9 }9 N2 c" S X5 @( R6 ]# p1 ~

      秋收时节,不少农民朋友为抢收,在路边“圈地晒粮”,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路边晒粮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去年秋收,丁某将黄豆杆晾晒在路上,并用石块将黄豆杆和其他路面进行间隔。王某骑电动车行驶在此路上,避让不及撞上粮食和石块,摔倒之后滑行了六七米。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王某子女将丁某和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案件审理


      丁某在道路上晾晒粮食,阻碍道路正常通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王某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丁某晾晒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戴安全头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白天中午能见度高的情况下,未对路边晾晒的粮食进行避让,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同等责任。
      涉案道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乡镇政府对涉案路段具有养护管理责任,因此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和村民委员会对涉案道路没有养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丁某赔偿王某子女各项损失13.4万余元,乡镇政府赔偿8.9万余元。


    法官提醒

      请农民朋友们注意,一定不要在路边晾晒粮食,要选择晒粮场或者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地进行晾晒。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来源:中国普法

    ) O) x/ b5 \% P0 t+ O5 \3 U: O/ J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分享到:
    精致的猪猪女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官方微博:

    官方公众号:

    官方微信

    手机APP下载:

    官方微信

    QQ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爱上城口APP-城市品质生活服务商 ( 渝ICP备18015742号-1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