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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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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 15: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税务局


    渝残联发〔2021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

    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重庆高新区残联办事处、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

    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20〕7号)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按照6部门《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如下:

    (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优先保障残疾人就业支出。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要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规模,充分保障残疾人在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需求,满足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所需资金支出。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二)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按照《重庆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渝残联发〔2019〕156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激励力度。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出台《重庆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工进行奖励和补贴,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特别是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

    (四)提升职业培训质量。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与企业用工和社会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科学合理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标准,积极探索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等多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重视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最重要付费依据,进一步提升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监督约束,公正公开透明

    (一)全面完善公示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各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强化服务,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

    (一)掌握底数,摸清需求。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依托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等服务平台,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做好求职残疾人与用工单位的对接服务工作。

    (二)加大助残就业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制定各类奖励和补贴措施,加大对承接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创业孵化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三)大力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1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做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落实工作。自2019年1月起,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市残联的统一指导下,结合税务部门开展征收工作等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期限进行合理调整;各级残联要按照中国残联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纳入“渝快办”市政府政务平台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残联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等服务平台应用,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各级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助残就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等相关机构免费开放与就业服务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持续性就业服务,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政策落地。市与区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重庆市残联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印发

    来源: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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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3 06:5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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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3 22:4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政策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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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4 12:1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制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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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5 22:4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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