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城市道路已规范设置“生命通道”标识化管理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依法提升处罚基准,处两百元罚款处罚;对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予以强制拖移。
● 对小区内部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消防法》实施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人行道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罚。
●对同一车辆一年内违法两次及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另外,对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予以强制拖移;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日常排查和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堵塞占用“生命通道”的车辆、人员、单位、小区,通过市级和地区电视、广播、报纸,以及部门官方微信微博、社区宣传、短信推送等平台进行集中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