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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鲁渝劳务协作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1〕186号)精神,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优先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现将开展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我县各类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要求。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我县各类企业,一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管理规范,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
(二)用工规模。吸纳脱贫人口就业5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
(三)其他要求。已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的不能重复认定,认定完成后,需规范设置“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标识。在岗脱贫人口信息需进行公示。
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县各类企业自主进行申报。需提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3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须提供银行流水资料或工资发放凭证)、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脱贫人口的相应证明,并填写《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附件1)、《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明细表》(附件2)、《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创建经费和带动就业奖补申报表(认定后再填写)》(附件3),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并在企业所在行政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县就业和人才中心推荐(申报时间截止2022年9月30日)。
(二)审核。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查评估,在满足基本条件下认定。
(三)公示。经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通过,拟作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申报主体,要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通过的,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
(五)复评。县就业和人才中心每年对认定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企业进行复评,对达不到基本条件或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好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称号并摘牌,并收回一次性创建经费。
被认定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创建经费和带动就业奖补支持,标准如下: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5人以上9人以下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3万元,以5人为基数每多1人给予3000元/人的带动就业奖补。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0人以上19人以下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5万元,以10人为基数每多1人给予3000元/人的带动就业奖补。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20人以上29人以下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10万元,以20人为基数每多1人给予3000元/人的带动就业奖补。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3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15万元,以30人为基数每多1人给予3000元/人的带动就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所需资金在当年鲁渝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根据当年鲁渝劳务协作资金总量择优认定。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联系人:詹同敏;联系方式:023-59222635
附件: 1.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明细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3.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创建经费和带动就业奖补申报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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