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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违反国家公职人员有关规定,在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违规发表言论。 四、严禁为谋取个人或局部利益,在职称评聘、绩效发放、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表达或主张不合理诉求。 五、严禁违反教师从教有关规定,敷衍教学,不履行教学常规基本职责。 六、严禁体罚、歧视、侮辱、猥亵、虐待、孤立或以其他方式伤害学生。 七、严禁违反高级职称评聘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出减少课时量或脱离教学一线,不履行上示范课、指导年轻教师等义务的诉求。
八、严禁语言粗鲁、着装不雅、在课堂上吸烟或玩耍手机。 九、严禁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分配、学生学业质量评价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严禁违规推介或买卖生源、推销教辅资料、参与有偿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操办或参与无事酒、违规宴请或接受宴请。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的教师个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以及取消个人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影响较大,尚不构成法纪处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调离现岗位或现学校、降低绩效考核等次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法违纪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禁令教师所在学校按情节轻重,同步对学校党政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对学校年终考核予以扣分,直至降低学校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对本文“十条禁令”未覆盖的其他师德师风禁止性要求,从其相关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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