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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告,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止咳桃花散等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 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铝酸铋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特拉唑嗪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川贝清肺糖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止咳桃花散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鉴别。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戊庚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麸炒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总灰分和含量测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湖南柳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胡(醋北柴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标示为湖南华夏湘众药业饮片有限公司、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柴胡(醋北柴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辽宁福顺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阳春八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贵州中恒中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铎耀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8批次桑叶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一、重量差异系反映药物均匀性的指标,是保证准确给药的重要参数之一。二、溶出度系指活性药物从制剂中溶出的速度和程度,不符合规定会影响药物的吸收,降低生物利用度。三、微生物限度系对非直接进入人体内环境的药物制剂的微生物控制要求。由于此类药物制剂的用药风险略低,可以允许一定数量的微生物存在,但不得检出一些条件致病菌。微生物限度分为计数检查和控制菌检查两部分。四、鉴别项主要用于区分药品特性,其手段包括显微鉴别、光谱鉴别等,薄层色谱法是常用的鉴别方法。五、性状项下记载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七、含量测定系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八、中药饮片中混存的杂质系指来源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药用部位与规定不符的物质,以及来源与规定不同的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来源 | 国家药监局 $ f1 x- `' D" t! g# F E5 f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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