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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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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11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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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城镇园林风景带及距林地边缘距离 100 米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禁火区,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玩火、吸烟、野炊、烧荒、烧烛化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用火、 农事用火和生产性用火(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用火按特定程序审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要加强高危人群的看护和监管,对老人、小孩、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落实“一对一”监护责任,严防特殊人群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不得组织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及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 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六、全县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基站、输气管道、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七、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坚持扫码进出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 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政令通畅。县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靠前驻防,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都有权制止和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县森林火灾举报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当地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出击, 及时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十、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来源:城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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