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持续连晴高温,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县林业局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了依法严厉打击,现将近期几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1.黄某某,男,2022年8月19日17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庙坝镇红岩村4组(小地名:白水洞)焚烧秸秆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黄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2.袁某某,女,2022年8月23日08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龙田乡四湾村2组(小地名:罗家梁)焚烧秸秆杂草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袁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3.袁某某,男,2022年8月24日08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复兴街道友谊社区10社(小地名:袁家湾)焚烧秸秆杂草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袁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4.邹某某,男,2022年8月24日13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河鱼乡青草坪野外烧烤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邹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5.王某某,男,2022年8月24日07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葛城街道桂花井社区3社(小地名:徐家后头)焚烧秸秆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王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6.杜某某,女,2022年8月24日07时许,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1组(小地名:堰沟)焚烧秸秆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杜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县政府禁火令、封山令,禁止火源入山,禁止野外用火,坚决防止森林火灾事故发生。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