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上午9点,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宽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马某宽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共三十一人旁听了庭审。被告人马某宽悔罪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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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其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王某某,用家中的两轮手推车推至靖边县榆林炼油厂东侧的“万亩林”,后将母亲王某某推进一废弃墓坑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铲土掩埋。当地警方接警并确认地点后,立即对墓坑进行了挖掘,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受害人王某某救出,并立即送医救治。案件发生后,靖边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5月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马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榆林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高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同时,发现被害人的相关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定(试行)》的救助条件。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伸出援助之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图片来源:靖边检察微信公众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四)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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