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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女子将朋友女友送去卖淫 朋友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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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4 14:42: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 d) q' p8 {$ Q
      Z( x! u+ @6 f) d* E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r* U- F" K3 K; S7 F7 v4 G: X  v2 R: U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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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夏天,被告人何某某在王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陈某某(另案处理)及陈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15岁),随即陈某某、何某某对黄某某做工作要求其到北京从事卖淫活动,黄某某同意后,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帮黄某某购买了重庆至北京的飞机票,后李某某、陈某某开车将何某某、黄某某送到重庆江北机场,随即何某某将黄某某带到北京。双方约定卖淫所得收入款的七成归介绍客户的何某某的朋友曾某某(另案处理),三成归何某某与黄某某并再按照五五分成。
    & ^8 I& l1 C# }" G) Q7 _; l0 [9 S5 I  L1 F4 }+ @5 x0 l2 J+ R9 p+ j7 e
    2018年11月,陈某某再次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蒋某某(15岁)介绍给何某某,何某某同意之后帮蒋某某购买飞机票,蒋某某到达北京后与黄某某一起在何进的统一安排介绍下从事卖淫活动。其中何某某负责联系嫖客并将嫖客的信息、地址等发给黄某某、蒋某某,后黄某某、蒋某某按照嫖客的要求去到指定的酒店或者民宿地进行卖淫活动。同时,为了满足嫖客的要求,黄某某、蒋某某还冒充大学生、处女从事卖淫活动,为此何某某专门为黄某某、蒋某某办理了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联合大学、清华大学的假学生证和假身份证。, E* s5 r# @/ I2 u7 `3 Z  R

    ; Z% u8 T. z2 O$ r6 r) w黄某某在北京卖淫时间长达6个月,非法获利20万余元,其中何某某非法获利9万余元,收取押金5万元。蒋某某在北京卖淫时间长达3个月,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中何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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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c. U2 b4 U( w- Y0 n! w4 M( D+ N# A) [1 ?' B3 H& @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H, ?7 G# I! W7 K9 t1 H: s
      e3 w7 E" p+ [1 j, I* i& K! {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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