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现在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制造者和发布者。但是,一旦发布不当内容的信息,便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31日,吴某在城口某小区公告栏张贴了一封“感谢信”,信中称该小区住户桂某与吴某丈夫有婚外情关系。崔某看见后,觉得“有趣”,在无聊和猎奇的心理作用下,将该“感谢信”拍照并转发到多个微信群中,对桂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桂某诉至城口法院,要求吴某、崔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桂某名誉的不利影响,赔偿桂某名誉损失5000元。
城口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释法,吴某、崔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给桂某造成了不良后果,主动向桂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桂某的谅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客观评价,享有保护或维护的人格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的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名誉权纠纷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在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诬告等。 本案中,吴某因感情纠纷张贴“感谢信”公开宣称桂某为其丈夫“情人”,崔某将该“感谢信”在多个微信群转发,致使桂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就是典型的侵害了桂某的名誉权的行为。生活中大家要注意甄别信息的真实性,不要随意转发不实信息和言论,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 @# y. h, o6 c1 C) ?0 X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