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张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某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2016年5月,“善心汇公司”的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及手机客户端完成开发正式上线。“善心汇公司”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设置了在购买“善种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后,通过“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等平台,以购买“善心币”付款“布施”后成为受资助人,然后排队等候其他会员对其“布施”,从中获取20%或30%的收益(称为“排单”);还设置了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从下线一级、三级、五级隔代成员的“布施”金额中获取6%、4%、2%不等的收益(称为“管理奖”)的方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同时,“善心汇公司”将会员分级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及普通用户,并对服务中心和功德主分别赋予一定的优惠权限。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根经秦某春(另案处理)介绍,向秦某春支付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粒“善种子”,注册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会员。随即开始“排单”获利。罗某根建立某善心汇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宣传视频和信息,同时用多个微信号在群内互动,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刺激直接下线会员积极发展间接下线会员,直接发展名下线会员,持续向直接及间接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和“善心币”,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并获取“管理奖”,非法赢利共计8.6万余元。
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善心汇公司”张某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被依法查处。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根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根在“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线网络有20层,7181个会员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以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罗某根的违法所得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