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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葛城街道土城老街景区、葛城街道红军公园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下至大河沟),东方红社区,桂花井社区,土城社区,梧桐社区,滨河社区,凤凰社区,棉沙村,东方红二村;复兴街道太和社区,和平社区(下至城万快速通道中坝子隧道),茅坪社区(上至老虎垭平行线),友谊社区(至垃圾场桥梁包括锰粉厂)。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21年2月11日(农历二〇二〇年腊月三十日)至2月26日(农历二〇二一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021年清明节法定假日(3天),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20时,在上坟祭祀时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其余时间均为禁放时间。四、殡葬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在政府划定的殡仪馆范围内只能燃放鞭炮,不得燃放烟花;在未纳入殡葬改革范围的限放区域内需办理丧事的,应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派出所提出燃放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县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我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商务、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59222355(县应急局)。九、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h1 T' J( {0 w3 q!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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