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云南、江西、安徽、山东、西藏、上海、青海、四川、浙江、甘肃、江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