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使用的参照我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定点药店外购的,按该次住院的医院住院报销政策结算,例如患者在三级医院住院时外购的,按该患者在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不属于特病范围的参保人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按照其定点医院的门诊特病起付标准收取,超过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例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医院门诊使用的,与职工医保特病患者在该三级医院的特病门诊起付线一致,全年只计算一次;属于特病范围的参保人门诊使用国谈门诊特病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特病用药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收取一次。例如:职工医保患者,特病定点在二级医院,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定点在三级医院,则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计算。
再来看看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报销比例为80%;累计报销进入职工大额的,按现行职工大额医疗政策报销,也就是报销比例为100%;居民医保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报销比例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也就是与该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相同;累计报销进入居民大病的,按现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时,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