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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评论:拿什么约束“导师让学生干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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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7 21:4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疑遭导师欺压后意外身亡事件,这两天引发广泛关注。据该校的回应,经调查,死亡学生的导师张某某存在让学生干私活以及辱骂学生的行为,学校据此已经取消了张某某研究生导师资格,但是该研究生的死亡是否与被骂有关,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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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年高校研究生轻生事件时有发生,许多事件从调查结果看,都与学生与导师发生矛盾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应该看到,研究生在校期间,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注定意味着研究生与导师接触频密、接触方式与本科阶段有相当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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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x% N# a# A! V师生矛盾的产生,有一些问题是非界限比较明显,比如导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还有比如一些老师把自己的家务劳动强行摊派给学生,凡此种种,其本质都是老师利用师生权利的不对等对学生身体侵犯及劳动剥削。学校现有的一些制度,都对这些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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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D6 v7 M3 s, r" w. s但还有一些现象,其性质存在模糊地带,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导师经常安排学生参加自己的课题,按说这也是一种正常的培养方式,但问题是眼下一些导师通过关系从社会上拉来的一些横向课题其实并没有什么学术含量,学生参与这样的课题,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学术收获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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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就是一些导师在校外开设商业公司,而根据现在国家一些相关政策法规,这样的行为并不禁止,甚至与当下倡导的“产学研”一体化办学思想非常契合。应该承认,很多高校老师在外办公司,的确有力推动了智力劳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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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其中有个重要的问题在于,导师安排自己学生“干私活”,或许会给学生一定报酬。但双方既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合同保障,学生其实处在很弱势的位置,甚至是权利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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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导师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而且还给学生增加了生活补贴。但这些活动毕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活动,安排学生“干私活”是否符合学生的意愿,学生有没有拒绝的权利,而工作期间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很长时间以来,这些问题都处在一个灰色地带。更不用说,很多时候这些所谓的“社会实践”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无甚益处,而对立志走研究路线的学生来说,更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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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z* |6 w; C+ V! h6 c3 E在这一过程中,导师、老板还会混作一谈。在利益刺激下,个别导师就可能因急功近利而产生行为扭曲,比如想方设法延缓学生毕业、强迫学生加班等。在社会上,企业员工尚有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学校里,学生基本上处于“裸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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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 y* _$ X8 J3 u此次事件中,导师张某某就在校外开设商业公司。而且从目前多个途径披露的资讯看,她校内的实验室与自己校外的商业公司之间缺少明确界限,有消息反映,她在实验室大量存放易燃溶剂,经常要求学生为自己公司的商业客户运送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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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涉事校方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张某某除辱骂学生外,还存在让学生干私活的问题。那张某某具体让学生做了什么,这些网友和学生披露的细节是否属实,也亟待校方在深入调查后做出及时回应。) \  Y1 E/ F, M9 _1 w4 c% [/ c* U

    : n$ K7 C: i2 ]; {" l2 O9 a高校对研究生实行导师制培养,老师与学生学术上相互砥砺、生活上互相关照,老师除学业之外,在生活上关心学生,学生有时帮老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是人之常情。但在这中间,老师往往居于强势的一方,像我们前面提到的种种问题,在有纠纷发生时,事实及性质未必容易界定;更大的问题是,当前的高校普遍在这方面缺少细致的规定,导致师生间公私边界非常模糊。% n9 D! x. n-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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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居于弱势地位,有苦难言,这种委屈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所以,高校在制定出台反性骚扰、反学术不端等一系列规范教师行为的制度的同时,针对教师安排学生参加业务实习、社会实践等工作的相关规范,也是非常迫切的事情。6 L. T0 I8 N$ }/ J0 K, m

    & Z; {# r% c. U8 w王天定(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5 Q+ N9 Z: S% O

    ' i: t  D* [( V" w% g* b# \编辑 孟然 校对 李立军9 j% c  Y2 U$ N6 O4 @: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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