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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重庆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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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19 21:35: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9日19时43分讯(首席记者 黄宇)今(19)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 j6 Q' K) O: J( E: u& a4 u- B* D1 n. F2 B. C- \
    按照通知,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重庆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6 x$ p. I) j+ `$ p3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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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影响,对参加重庆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 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T# {/ L2 z-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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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级相关部门将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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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_. H7 w% k# s各区县(自治县)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h% ^. {6 z( U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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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事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进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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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J; t, q% \5 @, h: O# k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和停断保接续补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互联网以及信函等方式,联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业务受理的电子邮箱、电话、传真、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流程、互联网渠道等内容,做到早告知、早登记、早受理、早落实。不能因疫情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经办业务的正常开展,确实需要提供留存的纸质材料,在登记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待疫情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补报。用人单位办理缴费事项,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税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务咨询热线线上办理。
    7 h7 O. p2 r5 j转载自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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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20 14:0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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