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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安徽12岁男童残忍杀害10岁堂妹,警方应披露作案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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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3 21:4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发生后,也再次引起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讨论。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近年来屡屡出现儿童杀人等恶劣案件,但都属极少个案,不应因此轻易动摇我国对儿童予以刑事保护的一贯政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q: f, r/ u4 L$ x4 p6 @/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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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郎溪10岁女孩被害案受到舆论热切关注。据郎溪县公安局4月18日通报,杨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4月14日失踪,警方4月17日晚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2007年7月出生)抓获,其交待了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根据杨某某供述和现场指认,民警于4月18日从一处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遗体。4月20日,警方回应媒体称杨某仍被控制,此案尚在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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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起儿童恶性暴力案都牵动着国人的神经,本案也不例外。近两年,先后发生了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案、湖北孝感13岁男童欲强奸持刀砍伤女同学案,如今又发生12岁男童杀害堂妹案,引发诸多讨论。对于本案,公众最为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杨某某杀害堂妹之动机,二是其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b4 b' i# F. d9 g: f$ N

    1 \, `- l2 t# r+ X) T- W在探讨上述问题之前,不妨先谈谈本案通报和报道中一些法律用语存在的问题,避免对公众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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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8 \8 g: k6 B7 A一是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不妥。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和现场指认,警方很快锁定杨某某为凶手,而且确知年龄不满13周岁。这种情形下,通报还继续称他为“犯罪嫌疑人”不太合适。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多么严重的危害行为,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资格不具备,进而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称其为“行为人”或“凶手”。* ]  H3 `1 U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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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使用“尚在侦查之中”不妥。4月15日警方经分析认为小婷已经被害,便“启动命案侦破机制”,这时尚未锁定杨某某,立案“侦查”是没有问题的。一旦确定凶手为不满14周岁的杨某某,就应该撤销案件。当然,警方进一步调查被害细节,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没有问题,但不是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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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警方称“杨某某仍被控制”,也似有不妥。若该说法属实,则4天来杨某某一直处于警方拘束之下。警方可以对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和制作调查笔录,但无论将其“控制”在公安机关审讯场所还是“控制”在看守所都不合适,因为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采取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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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谈谈本案中两个舆论关切点。此前有传言称“杨某性侵其堂妹小婷遭反抗遂将小婷杀害、碎尸,最后在其父亲的帮助下抛尸野外”,当地警方根据调查情况,明确否认了碎尸和杨父参与案件的说法。而是否存在“奸杀”,警方尚未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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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B2 I4 }, Q: Y1 p2 |# Q4 ]杨某某为何要残忍地杀害堂妹?这是一个容易让公众产生情绪焦虑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从案件中汲取教训,警方调查应满足公众这方面的知情权。本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不得透露具体身份信息包括其照片等,但这并不是说不披露基本案情。根据警方通报,男童被查获后很快交待了作案经过并指认现场,为何一直未交待作案动机?难免让人疑惑。这方面的进展,警方应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披露。' g1 O4 d) k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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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刑法的规定十分概括:“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具体到儿童杀人事件,一般认为由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不合适,更倾向于由政府收容教养,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太大。比如湖南沅江儿童弑母案中,警方一开始让家长领回管教,最终在质疑声中送长沙一收容所教养。郎溪警方回应本案称,此前“还没碰到过这类案件”“郎溪没有收容教育所或者工读学校”,目前还未作出处置。后续能否做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必然受到关注。5 k+ h5 T5 f  {2 D* V/ C/ ~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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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发生后,也再次引起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讨论。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近年来屡屡出现儿童杀人等恶劣案件,但都属极少个案,不应因此轻易动摇我国对儿童予以刑事保护的一贯政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刘昌松)& I! V+ j5 l; S3 {; s* @  m1 P

    8 F  r& U/ V9 ?(作者:刘昌松 刑辩律师)4 P  h, H5 L% s+ y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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