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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法|重庆城口“千万妇女大学法”微课堂开讲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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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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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8 15: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妇联普法 幸福万家
    : G. {/ M: }; o) i3 N8 }1 L
    本期微课堂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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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 V* Y: ]) V2 _" g
           原告徐某某生于1918年,现年逾百岁,其妻张某某已去世,二人共同生育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六个子女,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6年3月2日及2017年1月7日,原告不慎两次摔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不仅花去大量医疗费,出院后也一直瘫痪在床。原告作为百岁高龄老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且伤后瘫痪在床,常年需要护理。原告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护理费,六子女又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主张六被告自2018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其中生活费500元、护理费45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6000元)。六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同时,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戊、徐某丁辩称,原告所主张赡养费标准过高,其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赡养费;被告徐某丙、徐某戌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要求将以前赡养父母所支出费用、办理母亲丧葬事宜所支出费用及收受葬礼礼金等费用进行结算,用以冲抵今后的应付赡养费。
    + O: s7 o+ L/ D6 \7 N" C' s% Y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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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 Z: H! K  ~, @裁 判 结 果      & R9 @! e2 h' \& R
          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使经济困难的父母得到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得到关爱照顾,患病的父母得到及时治疗。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逾百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因骨折瘫痪在床,基本日常生活亟需护理照料。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依法应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六被告提出的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赡养费、将以前所支出赡养费进行清算并冲抵今后应付赡养费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每月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共计6000元,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六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原告每月的生活费、护理费分别按500元、3100元计算为宜,由六被告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平均分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凭医疗凭证由六被告均摊。2018年5月23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T  l1 K: x- N2 n
    一、自2018年4月起,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600元,定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3 F% i! d. r  s+ ~3 R8 Y, E& l
    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徐某某患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由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戌凭医疗凭证均摊;
    ! i( z8 y- K! J) |, G+ D三、驳回原告徐兴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 P9 A% u6 m7 p% e- g. n  L/ N4 p6 I, V( n/ F- q/ {8 w; W: _8 c  ^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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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点 评    , g# o2 j+ _' D1 y* i  w% m
         “百善孝为先”。人之行,莫大于孝。中国作为有着五千年绚烂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孝道文化根植渗透于民间并时代相传,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道德伦理基础,对维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传统文化中,孝道历来被冠以众善之首、众德之本。在新的历史时期,孝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精神内核,不断引导和激励人们向上向善。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惜呕心沥血,无私付出,甚至在子女成家立业后仍无怨无悔为其操劳一生。相较之下,在社会老龄化的当今,一些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或因对久病父母心生嫌弃,或因认为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因素,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类现象,在偏远农村地区更为突出。诚然,乡村社会的人大多淳朴,但在物质方面也更加现实,加之农村老年人往往育有多个子女,子女间常以自身经济条件差、体弱多病为由对赡养父母互相推诿,导致年老多病的父母不能安度晚年,甚至含恨而终。要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不仅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改善村容村貌,同时还要振兴乡村精神,促进良好的乡风文明建设,守住孝道文化的根与魂。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对赡养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向乡村社会传递一种声音,为人们指明当今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提倡和弘扬什么,反对和制裁什么,充分发挥了裁判的指引和教育功能,为人们提供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本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现场审理,体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情怀,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以实实在在的鲜活案例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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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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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城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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