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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非法捕鱼 保护野生资源 鱼儿繁殖期、产卵期,严禁捕鱼 …… 但有些钓鱼人还是抱着侥幸心理
" I( w% m7 t# U2 ]: x 认为不就是钓个鱼么 有那么严重么 近日,县农业农村委渔政执法大队在修齐镇河道巡逻时,发现村民袁某某携带鱼竿在仁河边垂钓。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袁某某上交渔具,袁某某拒不配合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随后袁某某的父亲赶到,心中不满,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并将没收的鱼竿折断。父子二人的行为致使渔政执法大队的正常执法行为中断。执法人员随即向修齐派出所报案,父子二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袁某某二人处行政拘留的处罚。 " c/ N3 \& U, b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全县所有天然水域 禁止所有捕捞行为 4 ^7 d+ o. U; a6 t+ Z( E0 @3 T$ E
一、禁渔期 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 R2 ?; f$ s% s2 C
二、禁渔区域 全县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干流及其支流、巴山水库、蹇家湾水库、三合水库。
3 T3 J8 L% ^$ V5 F三、禁止类型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天然及重点水库水域范围内非法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采用游钓及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等一切捕捞活动,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凡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破坏渔业资源的,由公安、农业、自保、工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五、举报方式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发现破坏天然水域渔业资源行为后,可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县农委报告。(举报电话:110,023-59224369)。 6 i. s- c4 [6 \" k$ J1 J4 @
1 R# r$ e: [6 {" H开展禁渔工作对保护水生生物的 正常生长繁殖具有重大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渔民 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让城口的鱼儿更好地生长繁殖吧 来源:城口县融媒体中心4 m' M1 e+ C$ q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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