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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足区公路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王安全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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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5 23:2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 ?3 {1 Y3 }' a' i) r' g/ Q" q6 U8 _8 R- R" ^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安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全部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 w' z, b1 s, J5 ~& |$ e/ Z5 i5 e+ Q9 P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安全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重庆市大足区公路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彭某某、胡某、杨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承接、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拨付、前期专项资金缴纳及退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13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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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D- ~/ ]$ d0 n&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7.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安全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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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3 a5 p6 ?) {& e" Q% J: D

    / X! T+ U$ W/ v$ K5 h* t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收受之后退还的款项和未直接收受的款项,应当如何认定呢?
    & |4 T/ U, A+ l3 c. c' Z- G6 s
    本案中,胡某为在某工程的招投标方面获得王安全的帮助,送给王安全现金20万元;后因胡某未能中标该工程,王安全将20万元退还了胡某。随后,中标该工程的谢某某因被胡某举报违反招投标法,继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240万元。此后,谢某某、胡某均分别多次通过电话或到王安全办公室,要求退赔经济损失。因担心案发,王安全授意彭某某帮忙解决,并承诺帮助彭某某承接该工程。王安全知道彭某某承诺补偿谢某某250万元现金。在王安全的帮助下,彭某某顺利承接该工程。之后,彭某某分3次实际支付谢某某200万元。% C; d& H" a1 {" j/ P; a

    ' H! c" H5 [# M那么,该20万元和200万元是否认定为被告人王安全的受贿金额呢?王安全出于受贿故意,在收下该20万元后带回家,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将项目的招标条件及招标代理公司,告知胡某,让其准备投标,双方权、钱交易已然完成。后王安全在得知胡某未中标该项目并打算去投诉,因担心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该款项,故不影响认定其受贿行为及受贿金额。彭某某支付给谢某某200万元,系基于王安全之要求及所需,帮忙解决王安全与胡某、谢某某之间的麻烦,且王安全承诺在此事了结后将该工程拿给彭某某承接作为补偿。王安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彭某某顺利承接工程,彭某某则支付200万给谢某某,从而让王安全得以摆脱纠缠,属于彭某某收买王安全职务帮助而支付的财产性利益,故应认定为王安全的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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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N* F7 f2 ~( [0 c* G来源:中国法院网
    / s( v# z: H6 O" m: V; c  q
    2 E; T. i' K6 q作者:曾相强0 D  H8 J5 X-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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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史梓敬& j* G9 N6 ]; _* V: r8 }# i+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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